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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不顾邻国疑虑决定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稀释后排入大海后,中国网络上便有传言称,日本已决定将核废水沿海岸线由北向南输送至1500公里外的地方排放,以避免污染物集中在日本东北地区。
经核实,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日本并未决定“将核废水从北向南沿海岸线输送到1500公里以外的地方排放”。日本官员此前也承认,此举违反国际法。
目前,具体排放方案尚未确定。据日媒报道,福岛第一核电站的运营者东京电力公司基本会在两种排放方案中选择一种:从厂区排放到近海,或者铺设管道输送到距离海岸约1公里的近海海域排放。
针对日本决定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稀释后排入海洋,中国政府多次呼吁日方撤销错误决定,承担起应尽责任,回到与利益相关方和有关国际组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轨道上来,而不是继续充当麻烦制造者。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太平洋地区发生里氏9.0级地震,引发海啸,福岛第一核电站严重损坏。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不顾国内外舆论的质疑和反对,召开内阁会议,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数百万吨核废水经过滤稀释后排入大海,排放工作将在约两年后开始。
根据会议决定,福岛第一核电站的运营者东京电力公司在排放核废水时,水中氚的浓度将被稀释到日本核电站废水氚排放国家标准的四十分之一以下,即每升水氚活度6万贝克勒尔。全部排放有望在2041年至2051年之间福岛核电站完成反应堆退役之前完成。
当天起,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上也流传着类似的言论,称“按照日本给出的方案,核污染水将被稀释后沿海岸线由北向南输送1500公里后排放,防止污染物集中在日本东北地区”。
经检索发现,相关表述最迟出现于2020年10月,源自某知名知识付费平台的技术参考课程。
路线文件称:“虽然具体的实施细节还未确定,但排放核污染水的总体方案是:共向太平洋排放约130万吨核污染水,但不会一次性直接排放,而是先将大部分放射性物质去除……再由专船沿由北向南1500多公里的线路运送至日本海岸,均匀排放,防止污染物集中在日本东北部。”
此外,有媒体于2021年4月13日发表署名文章称,“有关专家推测,日本政府应该使用油轮将废水运送到合适的公海排放”。
但上述表述均未明确表明信息来源。
1、有关说法有何依据?
在谷歌上搜索“福岛+1500”和“福岛+处理水+1500”,均未得到相关结果。
在福岛第一核电站核废水处理专题网页上搜索,可以看到日本政府4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东京电力Hall Effects株式会社福岛第一核电站使用多核种去除设备等进行水处理的基本方针》原文、关于核废水处理及排放的公众意见征集公告以及核废水处理的具体技术方案。
唯一提到“1500”这个数字的文件是,氚浓度需低于1500贝克勒尔/升才可以排放,其余均未提及“1500”这个数字,也未提及核废水的排放区域。征求意见稿和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均未提及具体排放区域。
日本提出了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埋置、蒸汽释放和排入海洋等5种废水处理方案。地层注入和地下埋置在日本境内处理,对其他国家没有影响,经济成本较高;蒸汽释放会产生固体废弃物,需要进一步处理处置,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且二次废弃物会影响日本环境。
但日本最终选择了对本国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2、日本的具体减排计划已经确定了吗?
6月7日,东京电力公司向日本原子能监管委员会通报了有关福岛第一核电站核废水排入海洋问题的讨论情况。
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东京电力公司将在近期决定核电站废水是否直接排放至海岸还是近海,并将最早在今年夏天公布具体排放方式。
东京电力公司在报道中称,将在核电站新增23个可储存3万吨核废水的储罐,将核废水转移,并清空用于去除放射性物质的多核素去除系统(ALPS)相邻的储罐。清空的储罐将换上稀释后的核废水排入大海,并最终确认放射性物质的浓度。
据悉,东京电力公司正在研究向海岸和近海排放的两种方案:
如果排放到海岸,可以选择从现有的排放口排放;如果排放到近海,则需要在海床上铺设管道,将核废水输送到近海排放。
日本时事通讯社5月11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报道,东京电力公司和政府正在考虑将稀释的核废水排入距离海岸约1公里的海里,这需要在海床铺设管道。
报道称,东京电力公司和政府将必须确保收集来稀释处理水的海水不会与核电站排出的水混合,而通过管道将核废水排放入海的方式将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然而消息人士称,铺设管道的成本可能很高,而且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因为它涉及钻探勘测等步骤来确定是否可以在工厂外架设管道。
在日本其他地区,位于青森县六所村的乏核燃料再处理厂处理清洗设备等产生的液体废弃物,在确认其安全性后,通过离岸约 3 公里、水深 44 米的管道将其排放。东京电力的柏崎刈羽核电站(新潟县)等直接从海岸排放。
3.如果日本用船舶将核废水排放到公海,会发生什么情况?
日本是两项法律文书的缔约国:《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和《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1996 年议定书》(1996 年《伦敦议定书》)。
两份法律文件禁止“任何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故意向海上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如果日本使用船舶将核废水运往公海排放,将违反上述条约。
日本经济产业省网站发布的信息也承认,将核废水运往公海并排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条约。
4、中国政府对日本的排放持何态度?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6月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日本未采用一切安全处置手段,未充分公开有关信息,未同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磋商,单方面决定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是极其不负责任和自私鲁莽的行为。日方不顾国内外大量质疑和反对,执意坚持排放计划,犯了错误。
汪文斌表示:“我们再次敦促日方撤销错误决定,承担起应尽责任,回到与有关各方和有关国际组织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轨道上来,而不是继续充当麻烦制造者。”
此前,中国外交部透露,国际原子能机构正筹备成立相关技术工作组,并已确定邀请中韩专家参加。中方将全力支持有关工作,推动日方回应中国等有关利益攸关方和国际社会关切。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日本并未决定“将核废水从北向南沿海岸线输送到1500公里以外的地方排放”。日本官员此前也承认,此举违反国际法。
目前,具体排放方案尚未确定,据日媒报道,东京电力公司基本会选择两种方案:排入海岸,或者架设管道输送至近海排放。
中方多次要求日方撤销错误决定,承担起应尽责任,回到与有关各方和有关国际组织充分协商、协商一致的轨道上来,而不是继续充当麻烦制造者。
审稿人:周丹晔(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卞雨欣、傅嘉阳、李高阳、徐睿、钱锦懿、杭飞、金英熙、朱茵、徐泽懿(复旦附中)
指导老师:许迪(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王文静、邓璐(复旦附中)
本评论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与复旦中学联合举办的中学生媒介素养课程(2021年3月-2021年6月)作品,选题、编辑、发布均由“优居”支持。
来源
%201046/volume-1046-I-15749-English.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