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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完善环境价格政策的相关精神,促进成都东部新区水污染防治,提高人民群众节约用水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良性运行,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可持续地发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成财规〔2022〕2号)的有关规定,在污水处理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范围
成都东部新区区域内(不含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凡向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生活类和特种行业等三大类。其中: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0.85元/方。其中,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生活类标准执行。
(二)非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1.20元/方。其中,企业排放污水,凡是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企业应依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非居民类污水处理费标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并根据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行更高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三)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1.70元/方。
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不免除超标排污费。
三、低收入群体保障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成都东部新区管辖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家庭免征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东部新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随水费代为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东部新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五、资金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成都东部新区财政(国库),专项用于成都东部新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资金实行财政专储,各代征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缴入财政专户。
六、执行时间
本标准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七、其他
(一)水务、税务部门按其职责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二)水务、财政部门每年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建议,污水处理企业每年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成本资料,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成本监审。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民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和监督,严格落实低收入群体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