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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强调,国有企业要结合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厘清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和中央关于前置研究要求,就要从根本上对党委前置研究进行规范,完善前置研究制度机制,切实理顺党委与其他治理主体关系,持续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
一、规范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国有企业通过完善党委前置研究的各项措施,将前置要求写入企业章程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党委先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把关审议,再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决定,能够确保党委在重大决策上说得上话、做得了主、拍得了板,不断纠正党的领导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是有利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通过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妥善处理党委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制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力清单,调动了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积极性,维护了董事会、经理层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有利于不断形成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是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通过党委在前置研究中的把关定向,保证了企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投资等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要纠正一些错误做法和片面认识
实践中,部分国有企业对落实党委前置研究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和错误做法,需要予以纠正。
一是前置研究不等于前置决定。工作实践中,有的企业领导混淆了前置研究和决定,把两者混为一谈,导致党委包办一切,影响了董事会、经理层正常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实际上,党委包办一切不符合党委的功能定位,党委不能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指挥中心。党委前置研究主要是对重大事项进行把关定向,看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重大事项不是由党委决定,而是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最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因此,党委前置研究不等于前置决定。
二是前置研究不能缺位、越位。一方面,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党委前置研究内容“多多益善”,“党委过一过、终究没有错”,把前置研究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存在事无巨细都由党委进行前置研究,前置研究越位的问题;另一方面,有的前置研究“缺位”,一些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党委甘当“甩手掌柜”,直接由董事会、经理层决定。这两种错误做法都需要予以纠正。
三是前置研究不会降低企业决策效率。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组成相互重合,前置研究增加了决策程序,影响了决策效率。实际上,党委前置研究主要是对重大事项进行把关定向,是解决“能不能干”的问题;而董事会是解决“干不干”的问题,总经理办公会是解决“如何干”的问题,三者各有分工、互相协同。因此,党委前置不会影响决策效率。相反,通过党委与其他决策主体的密切合作,形成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尊重、彼此信任、相互支撑的良好决策环境,能有效规避各种推诿扯皮、久议不决等问题,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
三、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要全面施策
一要制定前置清单,理清权责边界。针对企业前置研究范围不明确,党委前置研究缺位、越位等问题,需要在厘清权责边界的基础上,出台党委前置研究清单及程序。制定清单应坚持党委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党委前置研究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该议的不缺位、不该议的不越位;应在把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纳入前置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对经理层决策事项进行区分,做到“非重大不议”。
二要规范前置程序,提高研究决策效率。规范党委前置研究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经理层办公会的关系,实现无缝衔接、运转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应明确,议题提交党委工作部门后,党委工作部门应对议题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做到前期研究论证不充分的不上会、领导未严格把关的不上会、法律审核不通过的不上会、临时动议的不上会。须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前期研究论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议题提交之前进行。应强调,党委决策前,党委班子成员应提前对议题内容进行调查研究,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充分听取外部董事、有关专家、纪检监察机构、职工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党委意见反馈给董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确保党委意见得到落实和体现。
三要完善保障机制,提升党委前置研究质量。加大对党委班子成员专业培训的力度,提升企业党委在宏观层面对企业经营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和建议的能力。建立健全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缺位、履职尽责不力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和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党委班子成员应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在推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决策失误和错误,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免责,持续激励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勇于担当作为。
四要强化研究探索,积极破解各种难题。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不同股权结构、治理模式的企业党委不同功能,积极探索党委发挥作用的方式,在妥善处理党委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基础上,落实好前置研究。坚持分层分类,区别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企业,明确前置研究的不同重点,前置研究内容切忌“一刀切”。坚持试点先行,在部分企业开展党委前置研究的基础上,做好经验总结,再逐步推行,推动前置研究在基层企业的落实。(作者系北京市国资委四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