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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宪法》是前苏联的产物,《鞍钢宪法》产生时我们还没有制定公司法,因此对于这两部公司宪法,没有与公司章程比较的基础,我们不予比较。
我们把公司的组织架构分为两层,不是我们想这么做,而是公司法、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学把一个公司撕裂成了这样的结构,况且公司行为在事实上也存在着这样的区分。在这样的区分之下,公司组织体系被分割为公司治理组织和公司管理组织;公司人员被分割为公司治理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制度体系被分割为公司治理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
这实际上是把公司一个整体分为两个部分,但公司又需要一个整体去市场竞争,去赚取利润。作为公司治理制度中首位制度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管理制度对非高管人员和员工具有约束力,仍然是两层。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是最高的,是公司宪法,这就会产生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高管人员有宪法,而员工无宪法,容易形成“一公司、两群人、两制度、两理念”的局面,公司上下行动规则统一成为困难。如何把公司上下两层统合为一个整体,是公司的现实需要。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起到了一部分作用,但这两个制度的主要功能还是筹集资金。
华为基本法“统合公司法律和制度”,把公司治理、运营管理,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置于一个宗旨之下,连接上下两层,使之成为一个整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华为基本法》才是接近宪法意义的公司宪法。华为的理念和《华为基本法》是可以借鉴的。
但是,在公司法规定的框架内,《华为基本法》的地位在公司章程之下,不得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