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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添加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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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宝胜股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督促领导干部强信念、明纪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工作中干净做事、秉公用权,守好“履职关”;在生活中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算好“清廉账”。根据公司纪委年度工作安排,深入学习领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要 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第三章“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第五章“附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

(2009年7月1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加强作风建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实施主体】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监督和民主评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职务消费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从业承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薪酬管理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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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审计监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廉洁从业情况的运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监督】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规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济制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责令清退和经济赔偿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职限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的范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特定关系人】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授权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重点解答

怎样理解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特别是2010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意见》)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和基本程序、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作了全面系统规定。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是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涵盖在《三重一大意见》中。考虑到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之间差别较大,不宜作出硬性规定,《三重一大意见》采取的是总体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因此,决策事项既包括列出的范围,又不局限于列出的范围。各企业可以根据《三重一大意见》的精神,结合企业自身性质、规模和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目前,企业的决策方式不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决策,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经理班子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决策。但总的来说,集体决策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三重一大意见》明确要求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同时,《三重一大意见》还要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民主、依法。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是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关键。《三重一大意见》对决策程序的各主要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比如,在决策酝酿阶段,“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在决策形成阶段,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在决策执行阶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这些程序规定,是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怎么理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财经制度是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所谓“授意”,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暗示等方式使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指使”,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特殊的地位通过明示等方式,要求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强令”,就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如何认识“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制度,对于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体现国有企业负责人贡献和价值,稳定国有企业人才队伍,促进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实施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资人管理不到位,企业存在负责人薪酬和福利待遇自定的现象,缺乏必要的规范。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待遇差距不合理,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挂钩不紧,缺乏严格的考核奖惩。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确定后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作出了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履行报批程序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认识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首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其次,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如何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行为的限制?

《规定》第六条有五项内容从不同角度对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问题作出规定。分别是: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如何理解不准“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目的是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能够客观、公正、合法地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主要利害关系人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来确定的,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任职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的职务涉及上述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包括: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一方是领导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公务回避,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并具体列举了八种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分别是:(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以案为诫

提高知行合一的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立足于基本国情,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得出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们党经过不断探索而形成的智慧结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寿纪检监察组、辽宁省锦州市监委对广发银行沈阳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目无党纪国法,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退休前借为子女操办婚礼大肆敛财;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员工录用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管辖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虚假轮岗;靠贷吃贷,甘于被“围猎”甚至主动寻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中交集团纪委、福建省监委对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粤港业务协调工作组原副组长、中国交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总部原咨询江醒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江醒标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毫无廉洁底线,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量核算、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分包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交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江醒标开除党籍处分;经中交集团研究,决定给予江醒标开除处分;经福建省监委研究,将江醒标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中交集团纪委、福建省监委对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卢书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卢书明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廉洁底线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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