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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添加时间: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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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公司车辆运输由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转向事前预防,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人员和从业驾驶员。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3.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4.管理职责

4.1安技部负责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4.2安技部负责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内容。

5.内容及要求

5.1监督管理规定

5.1.1动态监控办公室设置专职的监控岗位,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5.1.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1.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动态监控办公室。

5.1.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1.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5.1.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

5.1.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动态监控办公室,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5.1.8公司应为监控人员提供满足规定的工作条件。

5.2监控管理

5.2.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动态监控监控职责。

5.2.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5.2.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动态监控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确保动态监控办公室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情况,保证监控效果。

5.2.4公司应通过对动态监控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设备_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_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制度

5.2.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5.2.6对动态监控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5.2.7对所有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5.2.8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5.2.9监控人员应利用位置查询、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拉货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10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5.2.13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5.2.14在使用动态监控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公司经理,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5.3处罚规定

5.3.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行安全管理处罚。

5.3.2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服从上级部门对其违法、违章、违规行为做出处罚。

5.3.3由于设备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明显数据失实报警信息,各单位负责进行核实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公司监控中心。

5.3.4发现驾乘人员私自拆卸、关闭动态监控终端设备,蓄意破坏、抽取动态监控终端设备SIM卡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200~1000元罚款:

1)强令驾驶员违章作业过着恶劣天气情况下擅自冒险运行的;

2)私自聘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员信息不符的;

3)采用技术措施造成动态监控终端设备信号屏蔽、通讯干扰、不定位的;

4)不服从安全管理检查、拒绝检查的;

5)出现不安全行为后,拒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处罚的;

6)疲劳驾驶的,每超过一小时,加罚50%;

7)由于监控人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的责任事故的。

5.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500元罚款:

1)未发现本单位正常运行车辆动态监控行驶记录仪无数据的;

2)经核查,生产作业计划与行驶记录仪数据不相符的;

3)故意在动态监控设备尚堆放杂物、造成通讯干扰或数据丢失的;

6.动态监控相关记录应按规定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填好的记录应存入档案,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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